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开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开放服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共享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在广泛征求科技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的共享设备应纳入测试中心统一进行管理。利用修购专项、技术改造经费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以及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资金来源购置的,单台(套)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及具有开放共享价值的其他设备均应纳入测试中心。
二、设备使用方式
第四条 管理员操作方式。包括全权委托管理员操作,以及用户在现场互动但设备由管理员具体操作或现场辅导等需管理员全程参与的使用方式。
第五条 用户自助方式。用户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被授予独立操作设备权限后,自主独立使用设备的使用方式。
第六条 课题管理方式。管理员参与科研课题,利用所管共享设备开展研究工作时,管理员应确保设备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第七条 联合研发方式。包括课题组因开展与测试中心联合承担的相关课题需要而使用相关装备,以及测试中心人员根据用户需求,研发新功能、摸索新条件、建立新工艺、制定新标准等旨在提升测试中心技术服务水平的研究和探索合作方式。
三、价格管理体系
第八条 根据测试中心“围绕科研、服务科研、支撑科研”的宗旨,参照设备使用成本和周边高校和科研机构相关设备的收费标准,确定各设备的使用费用核算价格,由测试中心汇总,经测试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定期公布。
第九条 联合研发方式根据具体协议实行协议价格管理。
第十条 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用户设备使用费将按年度结算和收取,结算依据为预约系统生成的业务结算单或用户签字的设备使用记录等单据。
第十一条 外单位用户设备使用费在提交实验结果前或按约定时间收取,结算依据为用户认可的对外服务结算流转单或根据客户需求签订的结算凭证(包括报价单、共享设备检测记录单、委托检测项目清单、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化验加工费缴费通知单等)。
四、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为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共享设备将根据用户需求实行全天或者工作日开放,部分设备无休开放;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及实验室安全,实验室区域实行门禁制度。
第十三条 为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秩序,共享设备实行预约管理。用户需要登录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预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相关设备。
第十四条 预约单取消。已预约用户因用户原因需要取消的,须提前在系统中取消预约或通知管理员;因设备故障而取消的,管理员应及时告知用户,另行预约。
第十五条 使用时间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时间,须征得接续预约者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设备管理员,以便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 设备定期维护和维修期间不接受预约,测试中心将提前通知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完毕后,设备应恢复到使用前状态(包括设备参数、清洁等),并如实填写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填写不完整,或填写内容虚假的,测试中心将暂停其预约和使用共享设备的权限,管理员需对所负责共享设备的使用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测试中心应对共享设备使用记录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中发现设备使用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检查结果记入管理员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 设备只能由具有授权资质的人使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测试中心将暂停其预约和使用共享设备的权限;造成设备损失的,追究预约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自助用户应严格遵守相关设备使用的有关规定,爱惜所使用的设备,违反使用规定的,测试中心将暂停其预约和使用共享设备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自助用户应严格遵守设备预约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超出申请范围的设备和功能,违规使用的,测试中心将暂停其预约和使用共享设备的权限。
第二十二条 暂停预约和使用设备权限的期限一般分为“暂停2周”、“暂停1月”、“暂停2月”、“暂停半年”四个档级,由设备管理员按照共享设备管理细则、条例或规定,根据违规事实和当事人认识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性质特别严重或者屡犯的,经调查核实,测试中心保留对其实施“永久禁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测试中心提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耗材和小型用具,但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测试中心保留对部分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低值易耗材料和小型用具,要求由自助用户自备的权利。
五、赔偿
第二十四条 自助用户在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所在课题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确认经济赔偿标准(设备维修或重购成本)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必要时,应对赔偿责任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测试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鉴定或专业技术人员调查证实后,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仪器自身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非人为故障;
(二)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试运行等)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三)经过测试中心批准试用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可酌情减少赔偿责任,减免部分赔偿:
(一)在公共实验课或公益服务过程中不慎造成的设备损坏;
(二)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避免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积极配合调查,认识程度和态度较好者。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全额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
(二)未经培训或未经批准擅自动、使用、拆装设备导致的损失;
(三)其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的。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费原则上用于重新购置或修理相应的设备。
六、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共享设备收取的全部费用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开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开放服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中国人民大学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及使用。
七、其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