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管理

仪器管理

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理化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的管理,围绕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定位,不断提升其对教学和科研的支撑能力和水平,结合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试中心的建设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开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开放服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测试中心依托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作为内部独立核算的部门运行,管理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运行机制。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建设,完善机制、优化队伍,实现平台的快速协调发展,力争成为具有一流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教学和科学的重要支撑平台。

第三条 理化分析中心的主要职责:统一管理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大型科研设施和科研设备,保障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实验教学的开展;负责和保障公用教学和科研设备在共享共用的机制下的运行和技术服务;参与完成公用教学和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建设、购置以及维修和处置,实现大型仪器的合理布局;通过整合大型仪器资源,建立有效管理大型仪器的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设立测试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测试中心的学院副院长及测试中心主任担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包括各研究中心及学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是测试中心建设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测试中心建设规划及人才发展战略;

2.审议测试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绩效分配;

3.审议测试中心经费使用预算;

4.审议测试中心收费标准及减免办法;

5.审批测试中心修购申报及执行材料,听取重要节点汇报。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委员会开展测试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2.与大仪平台、财务处等部门对接,落实上级部门日常工作;

3.开展测试中心研制项目、修购项目、功能开发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申报、执行、中期、验收);

第六条 测试中心中心依托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为实体运行,开展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保障学院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

2.测试中心公共仪器维护保养、日常收费及统计工作;

3.起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测试费管理办法、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4.编制测试中心年度预算,测试费使用方案;

5.配合大仪平台开展修购、研制、科技部共享仪器考核、功能开发项目的申报、执行、中期、验收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例会履行职责。必要时,秘书处可临时提出申请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重要议题进行审议。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应在委员会会议后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发送给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测试中心负责起草内部工作制度与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等规章制度,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测试中心负责统计公布并定期更新仪器设备清单、对外服务收费报价和使用方式,工作动态,运行成果等信息。

第十条 测试中心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提供网上预约服务,测试中心管理人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网络数据维护。

第十一条在保证完成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内部测试和分析工作的同时,应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对外服务仪器设备鼓励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为地域经济服务。


第四章 仪器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测试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为利用修购专项、技术改造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费及各专项经费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来源购置的,单台(套)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及具有开放共享价值的其他设备。不在以上范围内的设备,经委员会批准后也可纳入测试中心管理。仪器设备清单由测试中心动态更新,报委员会批准后定期发布。

第十三条纳入测试中心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公用设备),由测试中心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公用设备由指定专人(以下称设备管理员)负责运行和维护,做到责任到人。公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重视维护和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为最大限度发挥设备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公共设备可以安置于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科研课题组的实验室中,由课题组指定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此类安置于课题组的公共设备及课题组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均需接受测试中心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购置50万元以上设备均应纳入中国人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平台,通过该系统实现预约、计时、使用率和共享率统计。测试中心负责支持、维护该系统的正常使用。公用设备在满足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内部科研需求的条件下,对校内、外开放使用。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所负责公共设备的特点编制公共设备使用记录表格并确保该记录表格得到及时如实填写。设备管理员需对所负责公共设备的使用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测试中心应对公共设备使用记录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公用设备应定期进行仪器维护,保证公用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资产部门的监查。仪器报废按资产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公用设备如发生丢失或人为非正常性损坏时,事故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处罚金额依被损坏零部件价值及维修费用而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每台仪器的收费标准参考人员费、能源消耗费、仪器的折旧、房屋占用及日常维护、维修等综合费用核定,经专家论证、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后执行。不得以高收费行为变相拒绝对公用设备的共享权利。

第二十一条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变更需报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公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测试中心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费管理的目标是年度收支平衡,略有盈余。收取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使用原则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经费报销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试中心收取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原则上用于共享设备相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测试中心人员费、日常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测试中心收取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可用于测试中心所属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或新方法的研发、新工艺或新功能的探索、以及新设备的采购,也可用于参与管理和维护仪器、参与对外测试服务的研究生的劳务费等。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测试中心中心依托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对技术人员进行管理。测试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公正评价管理和技术人员技能和业绩的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与员工绩效工资、技术服务津贴、培训等挂钩,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晋升和发展环境。

第二十六条 由课题组指定的(管理安置于课题组的公共设备的)设备管理员需接受测试中心的管理。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分类考核与评价制度. 考核期限为每自然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及设备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考核范围包括:仪器使用记录真实性完整性考核、仪器设备共享机时的考核、设备功能开发及应用考核、经费考核、基于设备开发利用的成果及论文产出考核、人员培养的考核等。

第二十九条 考核以量化指标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由委员会秘书处与测试中心执行,结果报委员会审议后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化学与生命资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